《儒林外史》回評中有這么一句話:“凡作一部大書,如匠石之營宮室,必先具結構于胸中,孰為廳堂,孰為臥室,孰為書齋灶廄,一一布置停當,然后可以興工。”任何創(chuàng)作都是結構先行,畫素描先要打型,造樓先打地基、澆地梁,做雕塑要先制作造型骨架,寫作也是如此。
寫作是法律人的基本功。市面上常見的法律寫作課程基本上以一種典型的“教科書式”的形式展開:先介紹法律寫作的概念與類別,再介紹法律文書的基本特點、功能與作用,然后再分門別類地對各種法律文書進行解剖,給出寫作范式。例如針對法律備忘錄寫作很多課程都會提到IRAC寫作法,即:Issue-Rules-Application/Analysis-Conclusion,先介紹事實與問題,再引入法規(guī)政策進行分析,最后得出結論。
但是,掌握了答題套路只是“知其然”,在面對情況較為復雜的項目,例如:
案件中存在多個爭議焦點、實體問題和程序問題相互影響
交易架構不僅要實現(xiàn)商業(yè)目的、還要符合特殊行業(yè)合規(guī)要求、國企合規(guī)等問題
客戶不僅需要法律分析、還需要后續(xù)應對措施及建議
諸如此類的任務,簡單的一個框架已難以應付,因此我們更要“知其所以然”,理解套路背后最基礎的邏輯結構,并發(fā)揮主觀能動性將其重新組合為我所用,為每一個寫作任務打造最適宜的寫作結構。
文 | 陳思亦
(以下內容主要針對律師工作中的觀點輸出型法律寫作,如法律分析備忘錄、法律服務方案、代理詞、上訴狀、實務文章等;合同起草、程序性文件、有固定格式的法律文書不在本文討論范圍內)
本文所說的謀篇布局,是指對一篇法律文書全局性的把控,目的是達到觀點突出、邏輯嚴明、詳略得當的效果,既能夠從專業(yè)的視角分析問題,又能夠回歸客戶需求。
法學相比其他文科更注重邏輯性,法律人的專業(yè)也體現(xiàn)在法律適用與法律解釋的嚴謹性上。一篇法律文書應當做到條縷清晰,層次分明,讀來有一氣呵成的整體感,而非簡單的觀點羅列。誠然,我們很多時候采取的“分論點式寫作”模式下,只要保證每一分論點中的論證過程清晰,很少人會關注各個分論點之間是否具有邏輯連貫性;但是,如果能夠遵循一定的邏輯順序,其實可以幫助我們將思路梳理得更加完整、論證更為周延。
除此之外,還應確保文書內容能夠對客戶關切作出回應。工作中,客戶除了要求律師客觀中立地給出分析意見外,還有可能提出其他各種不同的訴求,例如:是只需要法律定性、識別風險,還是需要進一步的應對措施;是盡量多地披露風險,還是在確保最低限度的合規(guī)基礎上讓現(xiàn)有方案得以通過。因此在正式落筆之前,我們必須對于法律文書所涉及的問題有大致的結論性意見,做到心中有數——充分了解事實、找到主要的法律依據、歸納出初步的檢索結論,這樣才能判斷客戶的需求是否可以滿足;如果可以滿足,又如何通過主次之分、詳略安排、措辭方式等實現(xià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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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點輸出類的文書本質上就是議論文寫作,那么講到謀篇布局就不得不提到寫作結構。議論文基本的寫作結構無非只有三種:層進式、對照式、并列式。
層進式結構(也稱遞進式結構)是指行文的各個層次之間環(huán)環(huán)相扣、步步深入,可以是從現(xiàn)象到本質、從原因到結果,可以是從客觀事實到法律定性、從法律行為到法律后果,前一層次中的結論可能構成后一層次的前提。
法律領域中可以成為層進式結構的例子比比皆是,例如請求權基礎分析方法中,每項請求權基礎的檢視可分為三層:請求權已成立-未消滅-可行使,只有滿足了前一層次才會進入下一層次的分析;再比如,只有存在合同義務時,才能定義何為“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不完全履行”,進而產生相應的違約責任;書寫辯護詞時,總是先討論罪與非罪、再討論此罪與彼罪、最后討論罪輕與罪重。
在法律分析意見中,我們通常是對事實進行法律定性后得出有關法律效果的結論,而法律定性又可以拆解為幾個構成要件的符合性,所以大致的層進式結構就是:固定事實-對構成要件進行分析-得出法律效果。
層進式結構可以是不斷遞進的三段論推理“由A產生B,由B產生C”,也可以按照“提出問題、分析問題、解決問題”的思路進行,即“是什么、為什么、怎么辦”。歸根結底,層進式結構遵循了人們認識的發(fā)展規(guī)律:由淺入深、由表及里。層進式結構比并列式、對照式結構更能體現(xiàn)思維的縝密,可視為法律寫作的最佳伴侶。
有時我們會遇到若干不同的觀點、方案,此時如果需要進行比較,那么自然而言應當使用對照式結構。但我們并不是為了比較而比較,比較是為了作出最優(yōu)的選擇;而正因為有了比較,我們的結論也更具有說服力。所以對照式結構的優(yōu)點在于能夠突出中心論點。
簡單的對照式呈現(xiàn)出一個平面結構。例如在一起案件中,因案件事實存在法律定性上的爭議,原告方具有若干個請求權基礎,不同的請求權基礎可能會影響到被告主體的選擇、管轄法院、訴請金額的范圍、證據的搜集與組織等等多個方面,那么我們就要在分析意見中體現(xiàn)出幾種請求權基礎所導致的訴訟策略的不同。
進一步地,如客戶需要律師作為專業(yè)人士給出傾向性意見,那么我們既可以在前述請求權基礎的理論分析中直接將現(xiàn)實層面的考量因素融入,也可以在理論層面的法律分析之后,再加一部分關于實踐層面的分析,例如各個被告主體的清償能力、原告與各個主體的長期關系、證據搜集的難易程度、案例研究結果等,綜合評判后給出建議方案,相信讀者會更容易接納我們的判斷。
嵌套的對照式呈現(xiàn)出一個更為立體的結構。舉例而言,在一個項目中現(xiàn)有方案雖各有側重但是均存在一定缺陷,那么我們要解決的就是另行提出更好的方案,以彌補現(xiàn)有方案的不足。在此情況下,現(xiàn)有方案之間首先形成了第一層對照,而后作為一個整體的現(xiàn)有方案與最后的“完美”方案形成第二層對照,豐富了文章的層次結構并進一步突出最后一種方案的優(yōu)勢。
由于此種案型較為復雜,我們暫且使用一個文學中的例子來簡單舉例?!对狸枠怯洝分校吨傺头謩e描繪了淫雨霏霏之時覽物而悲、春和景明之時覽物而喜的兩種心態(tài),悲喜之間,看似對立,其實是同一種心境的一體兩面,那就是個人的內在心態(tài)被外界所直接影響,不為作者所贊同;而作者所推崇的,是“不以物喜、不以己悲”的更高境界,內心堅定而不為外界的變化所動搖。細心觀察就會發(fā)現(xiàn),文中蘊含著兩重對照,第一層對照僅僅是為了第二層對照作鋪墊。
并列式結構中,每個分論點自成段落,意義關系相對獨立,結構關系并列,將一個議題從不同層次、不同角度進行闡述,不同層次、角度可以是共同為了同一個論點服務,也可以各自為政。例如法律解釋方法中有文義解釋、目的解釋、體系解釋等,為了服務于我方觀點,就可以從這些角度分別展開對我方有利的論述。
在遇到復雜問題時,首先我們可能要先將情況進行平行分類,將一個大問題肢解成幾類,再逐一進行分析。采取有效的分類方式可以讓我們做到不遺漏、不重復,但需要注意的是,切入點的不同會影響論證的結構。試舉一例:
如果我們需要對行為人的一系列行為進行法律定性,首先要面臨的問題就是:如何確定劃分標準——是簡單按照行為模式劃分?還是按照被侵害法益的類型劃分?又或是按照被侵權的主體劃分?第一種劃分方式下,因為只是把相似的行為模式歸為一類,本質上還是停留在感性認識層面;而第二、第三種劃分方式下,我們在歸類時就已經前瞻性地進入了理性認識層面。
這三種劃分方式的選擇沒有對錯之分,并且都能實現(xiàn)論證的完整性,但側重點各有不同:按行為模式劃分側重于構成要件的符合性問題,按照侵害法益的類型劃分更有助于關聯(lián)到行為的法律后果(如民事賠償責任、行政處罰等),而按照被侵權主體劃分則可能對于后續(xù)救濟路徑的選擇有較大幫助。因此,分類的標準將決定說理的邏輯結構以及最終的落腳點。對此,我們應當結合法律問題自身的特點以及客戶的需求選擇合適的分類標準,將客戶關心的重點問題納入我們的寫作結構,并自然地過渡到結論及建議。
并列結構的各個部分之間雖然呈現(xiàn)并行關系,但是由于語言文字的線性展開,先后順序不可避免地存在,這時就要考慮并列關系中的主次之分。
例如著作權侵權的構成要件可以拆分為四個:作品性、接觸、實質性相似、法定利用行為。只有四個要件同時滿足時,才構成著作權侵權,且四者之間似乎并不存在邏輯關聯(lián)性,所以屬于并列關系。
但是,在具體案件的討論時,由于個案差異,每個案件的爭議焦點可能是其中的某一或某幾個要件,這時,我們就應當更加關注爭議焦點所在的要件。探討人工智能生成式作品時,我們往往重點關注原作是否屬于“作品”,因為只有《著作權法》意義上的“作品”才落入其保護的范疇,因此作品性要件應當首先被討論;在討論二創(chuàng)作品是否侵犯原作品著作權時,或許“是否存在實質性相似”才是雙方爭議所在,其他要件甚至可以一筆帶過。
盡管法律人是追求邏輯的群體,但有時,我們也很難從紛繁復雜的事實問題、法律問題中梳理出頭緒,例如案件涉及的多個焦點問題不滿足層進式結構,或是我們給出的風險提示、對策建議并不具有強邏輯關聯(lián)性,那么此時,作為兜底的并列式結構就上場了。
比如在寫訴訟案件的前期分析時,客戶提供的材料往往不足以展現(xiàn)案件的全貌,我們只能透過材料中的只言片語以及公開信息捕捉到案件的一些側面,這時候我們的分析就只能較為碎片化;但好在,它們仍可以被歸為同一個議題之下,那么就可以使用并列式結構。
在層次性不強、對比不突出時,并列式永遠可以作為兜底性的結構,正因如此,我把它稱之為“萬金油”。
掌握了三種最基礎的結構,便可以由此衍生出無數復雜結構,使行文富于變化而又暗含章法。你可以根據寫作的需要,將三種寫作結構相互疊加,總體上采用遞進式結構,但在某一分論點中,采取并列式結構從多個角度進行展開,在另一分論點中,從正反兩面進行論述??傊陨先N寫作方法,我們日常工作中都在進行運用卻不自知,認識到謀篇布局的魅力之后,那么可以讓我們的法律寫作更具有全局性,做到心中自有方圓。
寫作結構是邏輯層面的框架,好比人的骨架,但除了骨骼之外,還需要血肉方能成“人”。除了結構之外,有兩點需要我們在進行謀篇布局時重點關注:詳略得當、讀者友好。
法律寫作與文學寫作有所不同,文學需要借助文字的魅力將情感抒發(fā),而大多數法律寫作追求理性與效率,這要求法律人必須惜字如金,分清主次,而主次之分,除了體現(xiàn)在順序的先后,還有詳略安排。
事實背景部分,若不復雜,簡要概括、突出重點即可,甚至可以融入三段論的論述之中;若較為復雜,并且時間節(jié)點與金額計算、行權期限有較大關聯(lián)性時,可以采取時間表的形式,并且在時間表中插入關鍵性條款??傊磺幸苑蘸罄m(xù)分析為目的。有時客戶會在法律服務需求中明確指出需要重點討論的內容,那么這部分就應當詳細展開。
在文學中,有的詳略安排會造成特殊的文學效果,例如《阿房宮賦》中,用大量的筆墨描寫宮殿之恢弘壯觀、后宮之充盈嬌美、寶藏之珍貴豐奢,最后用短短八個字“楚人一炬,可憐焦土”來告訴讀者阿房宮的結局,極具幻滅之感;但在法律寫作中,如果一個方案不具備可行性,那么就應當直接指出其不可行的原因,而不能在渲染了此方案的眾多優(yōu)點之后,一句“考慮到監(jiān)管要求,此方案不能得到XX部門批準”就將前文全部推翻,想來讀者讀到此處也必感空虛,這是不可取的。
法律寫作面向的是客戶、法官,所以必須考慮到信息傳達方式的有效性,行文中必須照顧讀者的感受。如何增加法律文書的可閱讀性?以下是三種常用方式:
我們每個從學校畢業(yè)的學生都經歷過學術寫作,從學術寫作到法律寫作,我認為可以從前者中借鑒論文首部的“摘要”部分,而摒棄以短語作為小標題的做法。
一篇標準的學術論文必然包含“摘要”部分,這是全文觀點的核心,我們的法律寫作為了便于讀者一眼了解結論,也可以開門見山地將結論呈現(xiàn)給讀者。
在學術寫作中,為了更加簡明扼要地表達接下來要討論的議題,往往以短語作為小標題,而欲知此段的核心觀點,讀者需要進行進一步尋覓。大段的文字往往會讓讀者產生疲勞感,難以從中提取有效信息,無疑增加了閱讀難度。所以常見的做法是多分段并且“結論標題化”,直接把結論作為這一段落的標題并加粗顯示,以便于讀者識別。
如閱讀對象為非法律專業(yè)人士,則需要考慮部分法律術語是否貼近日常生活用語、是否可以被讀者理解。曾有客戶在溝通中表示,法律意見書中的某一句話有點看不懂,可否再解釋一下。術語的堆疊可能會造成閱讀障礙,我們應當在彰顯專業(yè)性的同時保證可理解性。一個可行的方法是在法律術語之后,使用更為樸素的語言進行闡釋,或者直接插入案例作為說明,消除語言表達所帶來的壁壘。
圖表相比文字更為直觀、簡潔、生動,圖表配合文字可以讓觀點更好地被傳達、更容易被讀者所理解。對此,《訴訟可視化》一書中對此已進行詳細介紹,在此不再贅述。
法律寫作作為一種工具性而非欣賞性的對象,注重自洽嚴密的邏輯與清晰準確的表達。結構是思維過程的載體,是法律的邏輯性的外化體現(xiàn),法律寫作的謀篇布局其實建立在我們對于規(guī)范內容體系化的理解之上。從一個事實涵射到法律規(guī)范、從一個法律條文聯(lián)想到整個規(guī)范群,想要“先具結構于胸中”必須保證專業(yè)知識的扎實與完備,先有內容后有形式,形式服務于內容。本文著眼于寫作技巧,雖不涉及此部分,但專業(yè)知識的掌握與實踐才是寫好法律文書的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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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思亦,邦信陽律師事務所專職律師。主要處理民商事爭議解決案件,協(xié)助主辦律師進行包括股權轉讓、基金投資、建設工程等領域的民商事爭議案件的法律研究與分析,也協(xié)助為公司日常運營提供法律合規(guī)意見及處理公司涉訴案件,積累了一定的爭議解決案件處理經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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